隐瞒拥有本港物业公屋女住户判囚30天 涉案硕门邨单位被收回

一名公屋女住户因在申请公屋时没有申报拥有香港住宅物业,违反《房屋条例》,合共被判监禁30天,涉案的硕门邨公屋单位已被房屋署收回。 这名女住户申请公屋时,在2018及2019年向房屋署递交的两份申报表中,没有申报她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从而获配一个硕门邨公屋单位。其后当局调查揭发,她于案发时拥有一个元朗区的住宅物业,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 这名女住户就申请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而被检控,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昨日被判刑。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及涉及宝贵的公屋资源,认为不适合判处社会服务令,因此判处她两项控罪各监禁20天,其中10同期执行,即共监禁30天。 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在申请公屋时,因明知而向房委会作出虚假陈述,即触犯《房屋条例》。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其公屋申请会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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