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水资源税收入将全归属地方,助力地方水资源管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与水利部共同发布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旨在通过税制改革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该办法详细阐述了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计算基础、税率设定、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
直接从自然水体如江河、湖泊及地下抽取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将成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税收将以实际取水量为计税基准,实行从量计征原则。
税额标准方面,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用水类型及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税将实施差异化的税率。中央政府设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而具体应用税率则由各地方自行决定。特别地,对于开采地下水、水资源极度匮乏或超负荷使用的地区,将采取更高的税率。
在税收优惠措施上,有五类情况可免征水资源税,包括一定限额内的农业灌溉用水等。超出限额的农业用水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水,则授权地方政府决定是否给予税收减免。同时,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节水标准的纳税人,提供减税激励。
关于税收分配,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后,所有水资源税收入将归属地方政府,相比之前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此举增强了地方财政的自主性。
为了确保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将加强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合作,严格监控纳税人的用水计量设备,以规范并强化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