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指南 最新管理办法详解
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指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指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再减去减免税额及已预缴税额,确定该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部分情形下,如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已预缴税额与实际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退税等情况,无需办理汇算清缴。而当已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时,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应确认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信息的有效性,并通过个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扣缴义务人查阅确认综合所得、相关扣除、已缴税额等信息。同时,可以填报或补充多项扣除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此外,纳税人还应确保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
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办理、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优先推荐使用个税APP或网站办理,也可选择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代为办理或委托办理时,纳税人须提供全部综合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留存五年。
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简易申报方式办理汇算清缴退税。对生活负担较重者,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若发现退税申请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会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或更正申报。存在未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或经税务机关通知存在疑点且未更正申报的情况,需先处理完毕后再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时,应提供有效银行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于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多退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动改正或经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免予处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相应约束措施。单位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冒用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影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受托人协助虚假申报、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犯纳税人权益的,纳税人有权投诉、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本办法不适用于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相关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