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应离婚方式逃债行为 法律坚决予以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旨在解决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问题。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在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些夫妻试图通过离婚将大部分或全部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的一方,以此降低负债方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律对此坚决否定。

根据民法典第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解释》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38条或第539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宜芳特别强调,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不均等分割为由就认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明确法院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这样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