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原副行长周清玉获刑15年 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清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同时,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3年间,周清玉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余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周清玉离职后仍利用原任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周清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