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开车撞人致死获刑 二审公开审理
2024年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上诉一案。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舒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干沟桥路段,撞到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受轻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是驾驶人,并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者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处理。交警勘查现场时,舒某某混在围观人群中未表明身份。当日11时许,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舒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事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也发表了辩护意见,舒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