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货车与电动车碰撞 致3人死亡 超标电动车引发责任争议

一名男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死亡。事故中涉及的生产商、销售商、雇主以及肇事者责任归属成为焦点。

2023年12月,王某在某经销处工作时,驾驶店内电动自行车送货,与同向步行的石某相撞,造成石某颅脑损伤死亡。市交通警察支队让胡路大队认定王某负全责。石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共计170万余元。调查发现,肇事车辆由天津市某公司生产,合格证上标注最高速度24km/h,整车质量54kg,但实际鉴定结果显示该车最高速度为35km/h,整车质量82.3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标准,应归类为机动车范畴内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案件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后,主审法官蒋艳丽认为争议点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具体赔偿金额。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某经销处作为雇主也应对石某的损失负责。此外,涉案电动车参数不符电动自行车标准,存在产品缺陷,与事故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天津市某公司被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计算出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0万余元,其中天津市某公司赔偿约47万元,剩余部分由某经销处赔偿。由于原告与王某、某经销处达成和解,分别获得9万元和90万元赔偿,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蒋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务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以确保安全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强调,生产厂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产品质量的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