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收益凭证迎新规,实行分级余额管理,限定专业投资者
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谓的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通俗来讲,收益凭证类似于短期债券,是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借钱的一种方式;期初,发行人(券商)向客户借钱;期末,发行人(券商)连本带息一次性将资金还给客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从发行规范、销售规范、合规风控、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收益凭证的投资者应当是专业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参与门槛上移
具体来看,此次《管理办法》为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上限实施分级管理。即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行分级余额管理。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50%、40%。
另外,为了加强合规风控管理,《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将收益凭证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将收益凭证纳入证券公司整体债务融资额度与期限结构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浮动收益凭证,内嵌衍生品部分应按照衍生品实质计量风控指标。
记者注意到,收益凭证实行实名认购、全本金认购。单个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同时,考虑到收益凭证均为非公开发行,参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将收益凭证投资者限定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
值得一提的是,专业投资者针对个人而言,即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同时需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历。此前对于个人投资者门槛没有明确限制,而此次《管理办法》下,个人投资者参与门槛有明显上移。
另外,为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设计、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导致的浮动收益部分亏损金额应不超过固定收益金额。
当然,为稳妥推进存量收益凭证整改,减少对行业的影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设置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安排。
存量规模机构客户占比逾八成
自2014年推出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稳步发展。截至2024年8月底,全市场存量收益凭证3811亿元,数量达到1.76万只。截至2024年8月底,存量收益凭证中,机构投资者数量8064户,持仓规模占比82.51%,主要为商业银行、私募产品等。
有业内人士指出,《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对证券公司整体影响很小。一方面,对于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损失的浮动收益凭证,协会2019年已要求参照场外期权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进行管理,此类收益凭证今后将回归衍生品业务,更加贴合业务实质。
另一方面,收益凭证占证券公司负债比例不足5%,目前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比较通畅,融资方式多元,存量收益凭证到期后,证券公司可通过公司债、银行间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等其他融资渠道予以补充。
广发证券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本次《管理办法》对于促进收益凭证产品回归债务融资工具本源具有非常深远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增强证券公司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进而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更加透明、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证券公司而言,收益凭证作为灵活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收益凭证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指导依据,不但有助于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开展,还将进一步促进了其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以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从而提升证券公司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上述人士进一步说道。